近日,重庆市人社局发布《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举办者资质、负责人、培训场地、运转资金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出台标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
出台该标准是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出现的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场所,在招生收费中使用虚假、误导的价格手段,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实,不能按协议提供教育培训等问题。
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界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运转资金不少于30万
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培训机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设立后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教学面积不低于80%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果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市级培训机构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但须到市人力社保局和新增培训点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区(县)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行政区域内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集中培训场地面积要求不低于300平方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培训场地系举办者自有的,需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楚;培训场地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作为培训场所。收费退费方法需明确对于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收费。《标准》要求营利性培训公司需明确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需按照本市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的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收费期限或课时,以及退费的结算方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10日,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电子邮件发送至renshezhijian@163.com或传真(88126972)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